法律法规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办发[2003]21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校地共建、齐抓共管的机制。

  (二)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稳定。

  (三)依法查处打击侵害学校及师生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犯罪;坚决取缔学校及周边地区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按摩室、发廊、浴室和无证及占道经营的摊点,依法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和拆除违章建筑等;整顿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管理;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规范管理;规范和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及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学校内部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火灾、建筑物倒塌和食物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

  各地每年应当开展两次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学校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政治稳定工作。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校园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包括学校出租的经营房屋和场所)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校内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员管理,清理校园内违规经营的文化娱乐场所、摊点,检查和整治校内治安隐患。中小学要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打击校园及周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的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要组织专门力量,快侦快破;对侵扰学校及师生的流氓恶势力要依法严惩;加强校园及周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学校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加强对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积极参与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执法保障,努力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稳定。

  (三)文化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严禁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电子游戏厅、网吧,对高校周边的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审批新的经营点;对网吧、歌舞厅、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摊点等的非法经营活动进行坚决打击;查处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娱乐场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文化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经营秩序。

  (四)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工作。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认真审批和管理校园及周边的出版物经营网点;清理整顿出版物经营单位,查处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校园及周边的出版物市场秩序;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黄色淫秽出版物、“法轮功”类非法宣传品和载有违禁内容的电脑软件等非法出版物,清除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精神垃圾,加强对中小学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的管理,开展专项行动打击盗版盗印教材教辅的行为,防止非法教材教辅读物流入校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严格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开设网吧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的经营单位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督促经营户规范经营。

  (六)建设部门负责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规划校园周边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有碍师生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的建设项目。严禁校外单位和个人依学校围墙搭建任何建筑和设施。科学规划和建设校园周边服务业市场。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校园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治工作,严禁在校园门口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开设夜市。依法拆除校园周边的各类违章建筑。

  (七)卫生、食品监督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诊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危害师生健康事故的发生。不得向校园周边200米内设置的文化娱乐场所、诊所等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

  (八)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工作,参与妥善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正常秩序。

  (九)信息和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校园网站的管理,依法查处电信业务经营者非法接入和其他违规经营行为。

  (十)共青团组织负责学校和社区团、队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围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青春自护”、“少年儿童平安回家”等活动,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学校做好校园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学校认真做好校园内部环境整治工作,清理整顿校园内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商业摊点,拆除违章建筑,大力整顿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卫的各项措施,防范校园内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指导学校加强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学生管理,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督办和协调工作。把学校周边地区和有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任务的情况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定期交流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通报批评落后地区和单位。

  (十二)各级综治办负责本级综治委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学校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统一纳入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基层综治办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管理培训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布置工作,并形成制度,推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

  一票否决, 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在治理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工作中未尽职尽责,由上级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建议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